申请对象及条件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以及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
一、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
(四)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本市户籍家庭由个人/家庭直接申请。
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
(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三)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五)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各类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集体申请。
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
(一)在厦无住房;
(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
(三)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
*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集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