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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向导

关于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选房户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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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过渡方案的批复》(厦府〔2014〕29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存量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审核分配工作的通知》(厦住管〔2014〕114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第九批经济适用住房和第七批保障性商品房选房分配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住管〔2014〕130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关于第九批经济适用住房和第七批保障性商品房选房分配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厦住管〔2014〕143号)等有关精神,制定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

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在选房后可由主申请人提出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厦门市存量经济适用住房选房户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申请表》(附件1)或《厦门市存量保障性商品房选房户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事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建设局网站(www.xmjs.gov.cn)下载。‚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商品房《房号单》原件及复印件。ƒ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还需提供市地税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2014年1-12月家庭收入明细表(退休人员需提供2014年1-12月养老金明细表)。

(二)受理时间、地点:受理时间为2015年1月5日-2015年3月31日(工作日),受理地点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三)受理结果反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信息登记录入电脑系统,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单。

二、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时间

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的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工作。2015年6月在市建设局网站(www.xmjs.gov.cn)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二)资格审核内容

1.存量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中申请转为按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进行过渡的,直接确认其过渡租赁资格,并按已审核的家庭年收入确定租金补助比例。

2.存量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中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的,只审核申请家庭2014年1-12月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不再核定。对家庭年收入符合我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即3人及以下户不超过5万元,4-5人户不超过6万元,6人及以上户不超过7万元)的申请家庭,确认其过渡租赁资格,并按经审核的家庭年收入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对家庭年收入符合厦住管[2014]114号文规定的政策过渡收入控制标准(即2-3人户不超过8万元,4-5人户不超过9万元,6人及以上户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家庭,确认其过渡租赁资格,并确定自付过渡租金比例;对家庭年收入不符合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过渡收入控制标准的申请家庭,保留其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资格。

(三)合同签订前复核

申请家庭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经审核符合条件取得过渡租赁资格的,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只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符合条件的,签订租赁合同;经复核申请家庭的住房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并不再保留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商品房资格。

  三、合同办理

(一)合同签订时间安排

对经复核符合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根据所选项目房源的建设和交房进度,适时安排计划,组织办理租赁合同签订等手续。具体时间安排表将提前在《厦门日报》和市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合同签订和租金补助比例确定

符合申请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属于转为按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进行过渡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已审核的结果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各区住房保障办应按确定的租金补助比例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合同期限按保障性租赁房的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执行。

(三)放弃过渡租赁资格办理

取得过渡租赁资格的申请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可自愿放弃过渡租赁资格,并签订购房合同。如已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再转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商品房。

  四、信息管理

  以租赁方式进行过渡的申请家庭信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纳入保障性租赁房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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