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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龙泉公寓常态化配租方案

来源: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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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作为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企业,依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5〕14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配租方案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面向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新业态劳动者、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申请或由职工个人申请。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各类人才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

    3.经厦门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 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 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

    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二)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职工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且在厦缴交社保;

    3.申请二房型的职工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申请三房型的职工家庭成员不少于3人;初婚、初育职工家庭及多孩(二孩及以上)职工家庭优先。

    (三)新业态劳动者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厦无住房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2.有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平台有1个月及以上的从业服务记录;

    3.非本市户籍申请人需在本市完成居住登记,且居住登记时间满1个月。

    (四)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且家庭成员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含新就业大学生“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

    3.申请家庭2025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即: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

    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三、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

    1.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2.申请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本批次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上述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按以上要求整理后统一提交申请,运营企业不面向职工个人收件。

    (二)各类人才、职工个人、新业态劳动者:

    1.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社保缴交记录、用工合同或平台就业记录等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1.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版)(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4.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需提供原件,可凭身份证在厦门“e政务”便民服务站自助打印)

    6.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7.申请家庭须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自愿退出已拥有或居住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若有)做出书面承诺(附件2),并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申请受理及审核

    实行常态化开放申请受理。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根据不同时期的可供应房源数量明确申请开放期。在申请开放期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网址:www.xm-gzf.com)向厦房租赁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受理成功后按照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申请顺序号,厦房租赁在申请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配租程序

    (一)确定承租房源

    厦房租赁在完成申请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参与选房。若在一个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的数量不多于该阶段可供应的房源数量,依据申请顺序号进行选房;若在一个申请期内提交申请并审核通过数量多于该阶段可供应的房源数量,则采用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审核通过的职工个人、单位、家庭户在厦房租赁通知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照申请顺序号或摇号系统自动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参与选房。申请人迟到的,可加入正在进行的选房,但须排在当场次选房队列的队尾。

    申请人未按要求参加选房或因房源数量不足未完成选房的,其当次申请自动作废,仍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可在下一个申请开放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二)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职工选定房源后,由厦房租赁组织与申请人签署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请。

    (三)组织交房

    承租人按照厦房租赁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到项目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房手续。

    (四)公示

    厦房租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职工名单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众对承租职工的申请及承租资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复议材料。经厦房租赁复核承租职工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将予以解除租赁合同,取消该职工的承租资格。

    (五)终止配租

    如上级部门颁布或修订新的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内容相违背,或厦房租赁根据房源供应及分配情况,依法依规将本方案中的房源另作他用的,厦房租赁将终止配租,并通过安居集团官网发布终止配租的通知。

    六、房源安排及租金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龙泉公寓,房型为单间公寓(约30㎡)、一房型(约45㎡)、二房型(约60㎡)、三房型(约70㎡),具体房源以现场可供房源为准。上述项目房源2026年评估确认的市场租金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元/㎡/月

1

龙泉公寓一期(未配备家具家电)

24.2

2

龙泉公寓一期(已配备家具家电)

27.9

 

    租赁期间享受租金优惠,租金优惠款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市场租金标准为项目平均租金,根据户型不同、楼层高度、朝向等相应调整。因市场租金标准每年评估测算一次,具体租金金额以选房现场为准。

    七、套内配备

项 目

房 型

套 内 配 置

龙泉公寓

一期

单间公寓

1.4米床(不含床垫)、1.2米板式衣柜、1.0米实木书桌、实木书椅、1.4米弹簧床垫(不含床垫保护罩、艺术杆轨道窗帘、热水器、空调),A2户型在A1户型基础上加一个防水卷帘

一房型

 

1.5米床(不含床垫)、1.2米板式衣柜、1.65米实木沙发、0.8米实木餐桌、实木餐椅、1.5米弹簧床垫(不含床垫保护罩)、艺术杆轨道窗帘、单轨顶装直型轨道布帘、防水卷帘、油烟机、热水器、空调

二房型

1.0米定制鞋柜、1.2米床(不含床垫)、1.5米床(不含床垫)、1.0米板式衣柜、1.2米板式衣柜、1.65米实木沙发、0.8米实木餐桌、实木餐椅、1.2米弹簧床垫(不含床垫保护罩)、1.5米弹簧床垫(不含床垫保护罩)、艺术杆轨道窗帘*2、单轨顶装直型轨道布帘*2防水窗帘

注:部分房源为空屋,未配置以上家具家电。

三房型

定制鞋柜、1.2米床(不含床垫)、1.5米床(不含床垫)、1.0米板式衣柜、1.2米板式衣柜、1.80米实木沙发、1.4米实木餐桌、实木餐椅、1.2米弹簧床垫(不含床垫保护罩)、1.5米弹簧床垫(不含床垫保护罩)、艺术杆轨道窗帘*3、单轨顶装直型轨道布帘*3防水窗帘

注:部分房源为空屋,未配置以上家具家电。

    注:实际家具家电配备情况以交房现场为准。

    八、费用缴交方式

    (一)单位承租

    1.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安居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安居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2.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3.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或承租职工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单位及承租职工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二)职工个人/家庭承租

    1.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安居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职工个人/家庭在合同签订之日按合同条款约定金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2)房屋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承租个人/家庭在合同计租起始日前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安居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2.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3.承租职工个人/家庭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家庭向有关单位缴交。承租家庭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九、退租管理

    (一)单位承租

    1.承租单位与安居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安居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居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安居租赁;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向安居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安居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2.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安居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二)职工个人/家庭承租

    1.承租职工个人/家庭与安居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职工个人/家庭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安居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居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安居租赁;

    (2)若承租职工个人/家庭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向安居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居租赁同意后,依照合同约定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

    2.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依照合同约定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安居租赁及完成与此相关的全部事项。

    十、入住职工变更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如需调整承租房源的入住职工(不增加已承租房源),应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新增职工入住的,承租单位提前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入住职工个人申请材料。经安居租赁审核通过后,承租单位按月组织新入住职工统一与厦房租赁签订个人租赁合同。完成个人租赁合同签订后,方可按照申请入住的房源地址安排职工入住。

    (二)入住职工退出的,承租单位及时通过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提交人员退出备案。

租赁期间,承租单位须承担套内装修及设施设备的管理职责。职工个人入住及退出时,承租单位应会同居住职工检查套内情况,确保装修及设施设备与交房时一致,并确认水电费等个人应付款项已办理交接结算。   

    十一、续租管理

    (一)单位承租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单位应在安居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安居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分别重新签订单位租赁合同、个人租赁合同。

    1.承租单位应提交的续租申请材料包括:

    (1)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单位版,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加盖公章);

    (3)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前已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合同期的租赁期。

    4.若申请职工为办理续租时首次申请入住的人员,应提交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加盖社保中心或税务局章),费款所属期为续租申请受理截止日前一个月至当月。

    (二)职工个人/家庭承租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个人/家庭应在安居租赁通知办理续租申请手续的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材料。经安居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租金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取。如审核不通过,则不予续租。续租审核标准以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十二、使用规定及日常管理职责

    (一)安居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3.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催缴。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动态,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告知安居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发现违规情况应现场核实并上报安居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人

    1.自行承担承租房源内的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安居租赁书面发函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需退回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居租赁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安居租赁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3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居租赁按照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十三、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龙泉北里15号客户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92-5908362/18020730859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厦门公租房”

    十四、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968383

    本方案适用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配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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